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赵岩 通讯员 刘茜)近日,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委编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清理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开展“公参民”学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
据悉,本次清理范围共3类,包括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指出,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或者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参与举办或变相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现有“公参民”学校视情况转办为公办学校、继续举办为民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通知明确,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均应办为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冠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通知强调,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通知要求,市县两级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2022年底前全部清理规范到位。将清理规范“公参民”学校情况纳入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坚持因地制宜、平稳推进,确保核实一所、清理一所、到位一所。对执行不力、顶风违规变相审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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